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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文化、旅游)专业法律知识问答
序言
生命重于泰山。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按照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的要求,现将《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文化、旅游)专业法律部知识问答》向全市公布,为众志成城、全力以赴、共克时艰,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法治保障和法律服务。
目录
一、关于不可抗力的法律问题
二、关于疫情期间的防控措施及其法律问题
三、关于旅游合同的法律问题
四、关于文化活动的相关法律问题
五、关于企业租赁合同的法律问题
六、关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法律问题
七、实施疫情防控、稳步做好恢复开放相关工作的问题及建议
免责声明
法律服务团队成员及联系方式
一、关于不可抗力的问题
1、什么是不可抗力?
答: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如台风、地震、洪水、冰雹;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三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新型冠状病毒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答:是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铁伟10日表示,当前我国发生新冠肺炎疫情,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那么另外一个问题,新型冠状病毒是否属于情势变更,新冠肺炎疫情到底是不可抗力还是情势变更,不可一概而论,需结合发生不可抗力的时间因素、区域因素与合同具体情形综合考量,认定不可抗力须综合考量时间因素与区域因素。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都是当事人一方不可预见的客观情况,只不过不可抗力对于客观情况是不可克服,而情势变更对于客观情况是虽然可以克服,但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或显失公平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那么新冠疫情是否就一定属于不可抗力呢?结合疫情发生的不同区域,即使总体上认定为不可抗力,但在对不可抗力的免责上,也不可机械的适用完全面责。
对于像湖北省、武汉市这样至今还没有完全复工,仍在奋力抗疫的省市来说,湖北省、武汉市这样的新冠肺炎感染重灾区,应该适用不可抗力完全免责。而对湖北省以外的省份,因感染期间封闭时间较短,企业复工早,即使引用合同不可抗力条款,也仅能对义务方部分免责,从而减轻责任。
3、只要是不可抗力就能免除合同违约责任么?
答:不一定,疫情虽然属于不可抗力,并不意味着受疫情影响的合同都能够适用不可抗力条款来减轻或者免除责任。能否在合同履行中适用不可抗力来作为免责事由,还需要看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是否已经知悉疫情的发生,以及疫情影响与合同未能按约履行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一方面,对于在疫情发生后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不能适用不可抗力,疫情作为一种不可抗力的客观情况,必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以前。另一方面,若合同不履行并非受到疫情及防疫措施的影响,此时因不具有因果关系,也不能适用不可抗力。不可抗力的法律效果在于,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当事人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这里免除的责任,是指企业不履行合同所产生的违约责任。不可抗力免除责任的范围取决于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范围,并不能简单一概而论。如果不可抗力只对部分合同义务的履行产生影响,那么免责范围应当是限于这一部分合同未履行而产生的违约责任,对于剩余部分合同当事人仍然应继续履行。如果不可抗力仅导致合同一时不能履行,那么免责范围一般应限于迟延履行产生的违约责任,而不能认为当事人可以不再履行合同。合同当事人已经存在迟延履行合同义务情形的,此时尽管受到疫情影响,也不能因此免除当事人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
4、本次疫情下违约主体免责的举证建议
(一)本次疫情构成不可抗力的举证建议
首先讨论本次疫情的发生是否属于免证事实。在程序法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众所周知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本次疫情的爆发在国外可能并不满足“应当众所周知的事实”这一要件,某些外国商事主体可能并不知晓国内此次疫情发生在何地、影响有多大。因此,在涉外商事活动中,主动证明疫情的发生对违约主体而言是百利而无一害的。也因此,年2月5日,商务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帮助外贸企业应对疫情克服困难减少损失的通知》,要求各商会协助有需求的企业,无偿出具因疫情导致未能按时履约交货的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帮助企业减少疫情损失。我们建议,涉外商事主体应积极向贸促会申请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书。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只有该证明书能证明不可抗力的发生,其他譬如政府强制性的行政措施的通知也是证明的一种材料。
(二)本次疫情与不能履行合同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建议
是否只要有了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书,商事主体就可以高枕无忧,尽享免责或解除合同之法效,我们认为答案是否定的。疫情是否导致个案违约情形的出现,即不可抗力之事实与无法履行合同具有因果关系,仍然需要违约方承担举证责任。
5、非典期间不可抗力司法案例
案例一:孟某诉某旅行社旅游合同纠纷案
在履行旅游合同的过程中爆发流行性疾病,但疫情范围很小时,不构成对普通民众的日常生活的危害,不构成不可抗力,合同一方当事人不能以出现传染病疫情作为免责解除合同的依据。
年“五一”期间,某旅行社组织了“三亚自由人旅行团”。为参加该旅行团,孟某与某旅行社于4月21日签订了旅游合同,约定旅行社为孟某及其余5人提供往返机票及当地住宿,同日孟某交付全部履行费用。
4月22日某旅行社向三亚某酒店及某旅行社交付了本旅行团全部房费及包机费用。
4月24日,孟某以北京市及外地出现“非典”疫情为由,口头提出退团,并要求某旅行社退还全款。某旅行社表示,可以代为转让机位和酒店,但不同意全部退款,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4月28日孟某传真通知某旅行社退团,某旅行社以孟某未正式办理退团手续为由,拒绝解除合同。
4月30日,孟某及其余5人未参团旅游。双方就退费事宜未协商一致,孟某提起诉讼。孟某以出现“非典”疫情为由,要求与某旅行社解除合同并全部退款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不可抗力因素亦不是当事人不承担解除合同责任的必然条件,故孟某以此为由,单方面要求解除合同并由对方承担全部责任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孟某在距旅游出发日期50小时以传真形式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但因未办理退团手续,应视为合同继续有效。
本案中,孟某提出解除合同和要求退款时,某旅行社亦有权提出异议。在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时,仍应继续履行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违反合同约定的一方,应承担合同违约的责任。因此孟某在双方未对是否解除合同达成一致意见时,拒绝对方减少损失的建议,坚持要求对方承担解除合同全部损失,并放弃履行合同,致使损害结果发生,故应承担全部责任。
案例二
张某等旅游合同纠纷上诉案
案号:()京02民终号
旅游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旅行地发生不可预见的政局恶化而无法继续履行,属于不可抗力,经营者不承担违约责任。
年9月10日,张某与观奇国际旅行社订立《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约定观奇国际旅行社按照合同附件《旅游行程单》的行程安排为张某提供住宿、交通及导游服务。年9月下旬,也门首都萨那的局势恶化,外交部领事司与中国驻也门使馆联合提醒中国公民尽快撤离。张某起诉要求观奇国际旅行社退还也门段团费、往返机票费及相关签证费。
萨那的局势是合同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属于不可抗力。在此情形之下,出于对游客的人身安全考虑,观奇国际旅行社建议张某尽快离开也门,并由当地接待方取消了萨那至龙血岛的机票,是符合旅行社的职责的,也是符合通常认知的。由于观奇国际旅行社未能履行旅游合同中约定的也门段行程的服务义务是基于不可抗力的发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旅游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应当予以配合。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故应当免除观奇国际旅行社的相应责任。张某以观奇国际旅行社未能履行在也门段的合同义务构成违约为由,上诉要求观奇国际旅行社赔偿其各项损失及承担违约责任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疫情期间的防控措施及其法律问题
1、关于传染病的类别,我国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答:(一)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2种。
(二)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新冠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27种。
(三)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等11种。不同类别的传染病分别采取不同管控措施。甲类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措施是最严格的。年1月2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将新冠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2、什么是传染病的“乙类管理、甲类防控”?
答:《传染病防治法》第四条规定:“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本次新冠肺炎的致死率虽然不高,但因其传染性较强、社会危害性较大,必须及时进行严格的管控,所以采取甲类传染病的管控措施。
3、在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工作中,单位和个人有哪些义务?
答:《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4、对拒绝或者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病人、疑似病人应如何处理?
答:《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例如:近日,河北邢台市涂某某为湖北务工返乡人员,当他有发热症状后被隔离进行医学观察。为防止疫情扩散,与涂某某有过几次接触的李某某于1月30日下午17时许,被隔离在一家公馆进行医学观察。当日晚20时许,李某某在未经工作人员同意,不听工作人员劝阻的情况下,强行离开隔离点、强行通过检测点返回家中。1月31日当地公安局对李某某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5、对隐瞒、缓报、谎报或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应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未依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拒绝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进入突发事件现场,或者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例如:武汉某医药公司职工王某某,1月19日回长春探亲后,未向社区报备,不主动居家隔离,故意隐瞒在重点疫区工作生活经历和返回长春行程事实,欺骗就诊医生,且多次主动与他人密切接触、就餐,现已导致5人直接感染、多人封闭隔离观察,造成严重后果。2月2日,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对王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6、疫情期间,莆田市有哪些应对外来人口(游客)的措施以及相关责任追求?
答:凡近期来莆的非莆田户籍人员,按照《福建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规定,若需要办理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等相关业务,采取网上办理。对疫情重点区域人员进入我市的一律劝返,执意入莆者将按规定隔离观察14天。市外返莆人员必须在1小时内主动向所在社区(村庄)报告、登记。违反疫情管控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一律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7、疫情期间,莆田对文化和旅游方面有哪些措施?
答;莆田市文化和旅游局、莆田市财政局发布《关于应对疫情支持文化和旅游企业复工复产十条措施的通知》支持文化和旅游企业渡过难关有序复工复产。
三、关于旅游合同的法律问题
1、签了合同、交了团费,因疫情无法出游,可以要求改期吗?
答:可以。1月24日文化和旅游部的《通知》下发后,旅游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的,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可以就延期出行、更改行程等内容变更旅游合同,费用多退少补。
2、旅行社因疫情取消出团,但并没有征得消费者同意,能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吗?
答:不能。旅游经营者因疫情取消出团属于不可抗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的规定,旅游者或旅行社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均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旅游者不能因此要求旅行社赔偿。
3、因疫情没能出游,旅行社以已经支付机票、酒店费,不同意全额退款,消费者能要求全额退款吗?
答:因疫情导致合同解除的,双方可以先行协商解决。旅游经营者应当在扣除因旅游事项需要提前预定,并已实际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但旅游经营者应当提供其已支付且不能退回的有关证据予以证明。
4、商铺、酒店、船舶、航空器等承包经营合同由于疫情防控措施造成停业或者客流量明显下降,承包人能否要求变更合同?
答:此类承包经营合同具有明显的营利性。当因采取疫情防控措施造成停业或者客流量明显减少时,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显然超出一般商业风险的,应积极促成当事人协商解决,承包人可以以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明显不公平为由请求减免相应承包期间的费用或请求变更相应的合同内容。
5、旅行过程中,因疫情行程终止并在当地滞留,但旅行社称双方合同已经解除,对滞留期间的食宿和返程问题不再负责,这样合法吗?
答:不合法。《旅游法》第67条第4项和第68条规定,因不可抗力导致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安置好旅游者的食宿及返程事宜,并且应当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
6、疫情期间的旅游合同纠纷,可以通过什么途径予以解决?
答:可以通过多种渠道解决。①双方可以本着平等友好的原则协商解决,速度快、效果好。②旅游者可以选择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平台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③如果旅游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可以根据仲裁条款提请仲裁机构仲裁。④如果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疫情防控期间,建议通过移动微法院、邮寄等方式申请立案,尽量避免线下面对面接触。纠纷解决过程中,双方应注意保存好合同、交易凭证等相关证据,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7、因为疫情取消了出游计划,要求旅行社全额退款,但是旅行社认为他们也有损失,不同意全额退款,这么做合理吗?
答:旅游者在因疫情原因无法出游而解除旅游合同后,可以要求旅游经营者退还相应费用,但并不一定是全额退款。因本次疫情属不可抗力,旅行者和旅游经营者对此均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和克服,合同解除双方均无过错,而且都有损失,故对于发生的费用和损失应当依据公平原则进行判断。根据《旅游法》第67条第2项的规定,旅游合同因不可抗力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旅游合同签订后,旅游经营者为保障旅游合同的顺利履行,必然会产生住宿费、交通费、门票费等多项费用支出,虽旅游合同因不可抗力解除,但旅游经营者对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仍需要负担,故对该部分费用旅游经营者无须向旅游者退还。具体退还的费用应当依据相应的退改规则及现阶段的退改政策具体确认,旅游经营者对于不可退还的费用应当向旅游者进行说明并且负有证明责任。
8、旅行团因疫情取消出团,但并没有征得我的同意,我能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吗?
答:不能。首先,年1月24日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暂停旅游企业经营活动的紧急通知》,该通知表明政府部门已经明确限制、禁止旅游活动的开展,旅游经营者因疫情取消出团属于不可抗力;其次,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的规定,旅游经营者对旅游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旅游经营者对旅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要有有效的预警。当前我国疫情形势严峻,旅游经营者为了保障出行人员人身安全并配合国家疫情防控工作取消出团、解除合同并无过错,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的规定,旅游者或旅行社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均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旅游者不能因此要求旅行社赔偿。
9、我计划出游,但还没与旅行社签合同,只是支付了一部分定金,用来保证会和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现在因为疫情不想再签订旅游合同,定金能退吗?
答:可以退还。首先,您向旅行社支付的定金性质属于立约定金,即是在合同订立前交付,目的在于保证正式订立旅游合同的定金。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形成的是立约定金合同关系,但现阶段因疫情这一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已经无法出游,再订立合同已无意义,这种情况下无法订立主合同的原因属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根据《合同法》第条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及民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旅行社应将定金返还旅游者。
10、在旅游过程中,因为疫情原因行程终止,并在当地滞留,但旅行社称双方合同已经解除,所以对我们滞留期间的食宿和返程问题他们不再负责,这样合法吗?
答:不合法。依据《合同法》第92条的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旅游法》第67条第4项和第68条对此也有特别规定,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安置好旅游者的食宿及返程事宜,并且应当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旅行社作为旅游服务的提供者、旅游活动的组织安排者,负有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即便旅游行程已经终止,旅行社也有义务协助旅游者处理食宿、返程等后续事宜。
11、我报团参加国内游,在目的地游玩的过程中,当地出现了新冠肺炎感染者,旅行社购买了口罩、消毒液、温度计等物品,这笔钱都应该由我们支付吗?
答:年1月24日前,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并未下发通知暂停经营团队旅游及“机票+酒店”旅游产品。此前正常出行的旅行团在旅游进行过程中,可能遭遇当地出现新冠肺炎感染者的情况。《旅游法》第67条第3项规定,因不可抗力影响旅游行程,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据此,旅行社应当通过购买防护用品等安全措施保障旅游者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因此而支出的费用,在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应依据上述规定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旅行社要求由旅游者自行负担全部费用不符合法律规定。
12、在参团旅游的过程中得知疫情爆发的消息,我的父母十分担心,让我提前退团结束旅行,但是旅行社以我单方面要求退团为由拒绝退还之前已经支付的剩余行程的费用,这么做合法吗?
答:不合法。旅游行程进行中,旅游者有权基于自身的考虑选择退团,不再参与后续旅游行程,要求单方解除合同。关于旅游者已经支付的行程费用如何处理,《旅游法》第65条规定,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规定,旅游行程开始前或者进行中,因旅游者单方解除合同,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或者旅游经营者请求旅游者支付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旅游者有权要求退还剩余行程的余款,但旅行社有权扣除必要费用,如已向地接社或者提供住宿、交通、餐饮等服务的履行辅助人支付的、不可退还的费用。旅行社应当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这些必要费用的明细、数额及凭证等。
13、我在出游前出现了发热、咳嗽症状,我觉得就是普通感冒,我能不能不告知旅行社?如果旅行社为此与我解除合同,可以吗?
答:发热、咳嗽是疑似新冠肺炎表现症状,鉴于本次新冠肺炎的传染性,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的健康和安全,旅游者应当向旅行社如实告知自身的身体状况。故意隐瞒自身健康情况,导致损害后果的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旅游法》第66条第1款第1项规定,旅游者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第2款规定,因上述情形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出于保护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考虑,旅行社有权与旅游者解除合同。如果旅游者已经支付了全部或部分费用,旅行社在扣除必要的、无法退还的费用后,应向其退还剩余款项;如果旅游者支付的费用不足以涵盖旅行社为保障其旅行已经支付的必要费用,旅行社有权要求其赔偿相应的损失。
14、疫情爆发后,旅行社与履行辅助人之间责任的如何承担?
答:对旅行社与履行辅助人而言,旅行社应及时向各履行辅助人发出暂停履行合同以及取消相关预定或变更合同内容的书面文件,对本次疫情认定为不可抗力的情况进行说明并随附相关官方报告和政策文件,旅行社要确保以对方及时收到的方式进行沟通,同时要妥善保存文件发送记录,以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在费用支付方面,如果旅行社已经向履行辅助人支付了相关的费用,双方应根据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协商,要求履行辅助人退还;也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最大限度减少双方损失;如果疫情爆发后,旅行社尚未向履行辅助人支付费用,可以暂停支付,双方可协商解除、终止或者变更合同。
15、游客在与旅行社解除合同之后,交通费用如何是否属于不可退还的费用?
答:视情况而定。为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民航局要求,自年1月24日0时起,此前已购买民航机票的旅客自愿退票的,各航空公司及其客票销售代理机构应免费办理退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也决定,自年1月24日0时起,此前在车站、网站等各渠道已购买全国铁路火车票的旅客,自愿改变行程需退票的,铁路部门均不收取退票手续费,购买铁路乘意险的一同办理。这也就意味着在年1月24日这个时间节点之后铁路和航空的退票不收取任何手续费,但在年1月24日之前旅游者因退票产生的手续费不再补退,这主要是因为年1月24日为此次疫情可认定为不可抗力的时间节点。
按照旅游市场的通行做法,很多旅行社在设计旅行线路时已经通过签订包机或包列运输合同提前锁定航班或铁路座位,在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前,旅行社已经实际发生了交通费的支出。因包机和包列的特定性其所产生的费用不属于正班飞机或者正班列车的免费退票范围。如果是提前预订的国际航班,可能会因不同国家的法律适用问题而无法退还,对于外航无法退还的费用,旅行社应做好向旅游者的解释工作。
16、游客自行出游的情形下,对于消费者预定的机票和酒店,取消能否部分或全额退款?
答:从民法角度上来看,新冠肺炎疫情的爆发是不可预见的、也非个人可以避免和克服的,跟地震、海啸等自然原因相似,属于民法中规定的“不可抗力”。根据我国《合同法》第条之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既然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属不可抗力,游客因疫情影响不能出行乘机和入住酒店,航空公司和酒店应对游客退改签和退订改订手续费予以减免,而非按照购票时格式合同文本收取游客高额手续费。结合近期实际操作来看,国家民航及铁路部门要求不收取退票费用,更多交通运输公司对于退改签手续费予以了全免。已预订酒店需要退订、改订的,游客也可就手续费是否收取及收取比例与酒店协商。
四、关于文化活动的相关法律问题
——以杨千嬅世界巡回演唱会柳州站延期为例
1、因疫情取消活动如何主张免责?
基于上述对疫情不可抗力的论证,结合各地政府禁止聚集性活动的政策通知,需要取消活动的可以解除合同,并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要求部分免责或者全部免责。但如果此次新冠肺炎疫情是在签订合同以前或者当事人迟延履行之后发生的,取消活动并不能主张不可抗力而免除责任。如果并非由于疫情而是其他原因导致活动不能如期举办的,同样不能免除责任。
例如,因演唱会举办地点为武汉,而武汉已封锁导致活动不能举办,活动主办方可以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免除与活动承办方、协办方等活动相关方的违约责任,但同时,应采取提前通知其他活动相关方、及时办理退改票等补救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律师提醒,对于已经购买活动门票的消费者,应尊重其意见,在协商自愿的基础上予以免费办理退票,或基于消费者保留意愿予以延期或重新举办活动时同价位优先选座等政策补偿。
2、因疫情取消活动,活动主办方应履行的义务有哪些?
建议活动主办方应在通过相关新闻、政府通知等渠道了解到疫情确定为不可抗力事件时,立即向活动承办方、协办方等相关人员发出通知。
通知方应告知相对方,因本次疫情,己方无法履行某合同的某义务,并载明己方所在地区、合同主要义务履行地区本次疫情的情况、己方遭受行政防控措施(如停工、停产)的具体情况、合同履行受本次疫情影响的具体情况(如交通运输延误)等。
通知的形式应按合同约定的形式进行。同时,从沟通效率角度出发,可在选择电子邮件、电话、短信、 (一)坚持分区分级原则,不搞“一刀切”。按照外防输入、内防扩散的要求,对旅游景区开放条件和必要性进行全面评估。疫情高风险地区旅游景区暂缓开放,疫情中风险和低风险地区旅游景区开放工作由当地党委政府决定。
(二)健全疫情防控应急机制。要继续把疫情防控放在首位,毫不放松抓紧抓实抓细各项防控工作。景区恢复开放前应提前做好《旅游景区新冠肺炎防控应急预案》,明确疫情防控应急措施和处置流程。旅游局要落实旅游景区主要负责人是景区疫情防控的第一责任人,要把防控责任落实到部门和个人,确保各项措施执行到位。
(三)主动做好宣传引导。旅游局要从防控大局出发,主动做好公众宣传引导,提升公众疫情防控意识,避免因景区开放造成大范围跨区域人员流动增加疫情防控风险,或引发公众对疫情防控形势的误判。
免责声明
本法律问答是我们根据疫情期间所出现的特殊情况,就相关法律、法规对疫情出台规定和司法实践的研究所整理的,仅供参考。
众益律师法律服务团队成员及联系方式:
领队:郑新平
成员:蔡建成
成员:刘心洋
成员:李凯妮
成员:郑昉
莆田市旅游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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