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萨那 >> 萨那习俗 >> 从韩国安城公司北京城建案说起,中企政
自《华盛顿公约》于年对中国生效以来,作为全球利用外资最多的国家之一,中国参与国际仲裁的次数越来越多。但是中国被外国投资者申请至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仲裁的案件仅有两起,其中最新一起是年3月9日公布裁决报告的韩国安城公司案,该案以安城公司败诉收场。而中国企业将外国政府申诉至ICSID的仲裁案件就有三起。黑龙江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诉蒙古政府的案件虽败诉,但在实践中,不乏胜诉的案例。
随着“一带一路”的进一步发展,因中国企业走出去、外资走进来而引发的贸易纠纷将愈来愈多,诉诸ICSID等仲裁机构将成为主流。本文将截取两个案例,解析中企在仲裁中面临的尴尬和取胜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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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城建集团诉也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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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年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城建”)与也门政府民航局(“也门政府”)签署萨那国际机场二期航站楼工程建设合同,该合同以87版FIDIC红皮书加特殊条款为合同条件。
开工不久,双方就出现摩擦,继而发展到索赔。经多次协商未果,年12月份,北京城建依据《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华盛顿公约”)与违反《中国与也门双边投资保护条约》为由,将也门政府诉至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随即,也门政府也对仲裁庭提出司法管辖权异议。经审理,仲裁庭于年5月31日,对也门政府提出的司法管辖权异议做出裁决,裁定仲裁庭对本次争议拥有司法管辖权。
本案中也门政府提出了五点管辖权异议,分别为:原告非适格投资者、也门政府对ICSID的仲裁同意仅限于“征收补偿款额”、最惠国待遇条款不可用以扩大有限的争端解决条款、北京城建的投资并非适格投资以及北京城建的主张为合同之诉而非条约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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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身份是否妨碍投资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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